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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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漢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