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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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侑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侑良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侑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
號1至8、10所示九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5、8、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
罪時間107年4月6日,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裁判確定日期107年3月28日之後,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附表:受刑人謝侑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易科│備註││號││││案號│法院案號││法院案號││罰金││├─┼────┼────┼────┼────┼─────┼────┼─────┼────┼──┼────┤│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9│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7年2│臺灣新北地│107年3│是│經臺灣新│││級毒品│5月│月10日18│地方檢察│方法院107│月22日│方法院107│月28日││北地方法│││││時許│署106年│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院以107││││││度毒偵字│第189號││第189號│││年度聲字││││││第8427號││││││第3881號│├─┼────┼────┼────┼────┼─────┼────┼─────┼────┼──┤裁定應執││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11│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7年6│臺灣新北地│107年7│否│行有期徒│││級毒品│7月│月30日晚│地方檢察│方法院107│月22日│方法院107│月17日││刑1年│││││間9時許│署106年│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度毒偵字│第1024號││第1024號│├──┤││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12│第10917│││││是││││級毒品│3月│月1日上│號│││││││││││午11時許││││││││├─┼────┼────┼────┼────┼─────┼────┼─────┼────┼──┼────┤│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9│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7年6│臺灣高等法│107年10│否│經臺灣新│││級毒品│9月│月11日│地方檢察│方法院107│月14日│院107年度│月9日││北地方法││││││署106年│年度審訴字││上訴字第26│││院以107││││││度毒偵字│第603、625││63號│││年度審訴││││││第10461│號│││││字第603│├─┼────┼────┼────┤、8488號││││├──┤號判決定││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11││││││否│應執行有│││級毒品│7月│月16日凌│││││││期徒刑1│││││晨3時許│││││││年│├─┼────┼────┼────┤│││├────┼──┼────┤│6│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9│││││107年9│是││││級毒品│6月│月12日18│││││月14日│││││││時57分至││││││││││││翌日3時││││││││││││10分許間││││││││├─┼────┼────┼────┼────┼─────┼────┼─────┼────┼──┼────┤│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6年10│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107年7│臺灣新北地│107年9│是││││級毒品│3月│月7日下│地方檢察│方法院107│月17日│方法院107│月8日│││││││午3時許│署106年│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度毒偵字│第529號││第529號│││││││││第9326號│││││││├─┼────┼────┼────┼────┼─────┼────┼─────┼────┼──┼────┤│8│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7年3│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108年3│臺灣高等法│108年4│否││││級毒品│10月│月17日│地方檢察│院107年度│月14日│院107年度│月2日│││├─┼────┼────┼────┤署107年│上訴字第37││上訴字第37├────┼──┤││9│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4│度毒偵字│86號││86號│108年3│是││││級毒品│5月│月6日14│第2529、││││月14日│││││││時許至15│3046號│││││││││││時許間││││││││├─┼────┼────┼────┼────┼─────┼────┼─────┼────┼──┼────┤│10│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7年3│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108年4│臺灣高等法│108年5│否││││級毒品│1年1月│月3日凌│地方檢察│院108年度│月30日│院108年度│月21日│││││││晨3時40│署107年│上訴字第50││上訴字第50││││││││分為警採│度毒偵字│9號││9號││││││││尿前26小│第2231號│││││││││││時內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