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訴緝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85年上訴字第4650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核准確定。二案應執行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受刑人甲○○於民國86年9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日法矯字第09809063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日法矯字第09809063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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