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侵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0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強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之男朋友丙○○的父親。㈠乙○○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20時許,在乙○○與丙○○共同位於臺南市○○區○○○○號住處內,趁丙○○外出之際,違反甲女意願,將甲女強行拖至浴室內,將甲女長褲及內褲脫下,徒手撫摸甲女之胸部及性器,甲女不斷反抗並說「男朋友丙○○要回來了」,乙○○答稱「沒那麼快回來」,後來甲女奮力將乙○○推開,走回到客廳,乙○○接續前揭強制猥褻犯意,將甲女拉進乙○○房間內,接續違反甲女意願,徒手撫摸甲女胸部及性器,藉此滿足自己性慾。㈡乙○○於106年5月7日中午,復基於強制猥褻犯意,趁甲女至其上址住處內廚房煮菜之際,違反甲女意願,從甲女背後及側面徒手撫摸甲女性器及胸部,藉此滿足自己性慾。㈢乙○○於106年5月8日中午,又基於強制猥褻犯意,趁甲女至其上址住處內廚房煮菜之際,違反甲女意願,從甲女背後及側面徒手撫摸甲女性器,藉此滿足自己性慾。嗣經甲女報警處理,方悉上情。案經甲女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0000甲000000A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卷附告訴人蒐證之錄音檔譯文及光碟1片、告訴人手繪案發
現場圖1紙、刑案現場圖1紙、蒐證照片22張、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紙、 殷建智 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其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甲女係被告兒子的女友,目前與被告的兒子同居,竟不思尊重、愛護屬其晚輩之甲女,僅為其私慾,藉甲女在被告家中之際,對甲女強制猥褻,造成甲女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可議。惟考量被告年歲已高,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再犯本案前5年內無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良好;另已與甲女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已退休、獨居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嗣後與甲女達成調解,甲女並希望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或是給予緩刑之宣告,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查。本院考量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24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