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53號上訴人 楊益郎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菀霈 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聲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42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所示請求廢棄改判之第二項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萬8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