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德村(下稱被告)係址設屏東縣○○鄉○○路○○○號「 阿爺樂熱 炒」店之負責人,明知「六月茉莉」、「手只」、「秋分」等3首歌曲(下稱本案歌曲),係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受有專屬授權之歌曲,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被告竟意圖營利,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5年間,在「阿爺樂熱炒」店內,以其設置之電腦伴唱機,提供本案歌曲與不特定消費者付費點選演唱而公開演出,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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