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勝富(原名施水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勝富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施勝富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附表:受刑人施勝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846號│第231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18│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1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8日│103年10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18│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16│││判決││號│號│││├────┼──────────┼──────────┼──────────┤││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084號│第17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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