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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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竹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相萬
陳相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相萬為中華民國船舶船長,違反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相量為中華民國船舶船長,違反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陳相萬前於國95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13日以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未構成累犯)。
(二)陳相萬與陳相量係兄弟。陳相萬係中華民國新竹籍「順利泰818號」(編號:CT5-1679號)漁船之實際上船長(實際營運人),負責「順利泰818號」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其明知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基於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駕駛「順利泰818號」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黃岐漁港等地(東經119度52"、北緯26度19")總計達36次。
(三)陳相量係中華民國新竹籍「順利泰668號」(編號:CT4-2579號)漁船之漁業人暨船長,負責「順利泰668號」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其明知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基於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駕駛「順利泰668號」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黃岐漁港等地(東經11
9度52"、北緯26度19")總計達10次。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陳相量、陳相萬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核與證人戴朝興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三)復有順利泰818號漁船船員清冊船員清冊、航程軌跡圖、順利泰668號漁船船員清冊船員清冊、航程軌跡圖各1份及進出大陸地區福建省黃岐漁港統計表2份附卷可資佐證。
綜上,被告2人上開自白,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自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相萬為「順利泰818號」之船長、陳相量為「順利泰668號」之船長,渠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該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均應依同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之罪論處。
(二)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陳相萬係於102年10月22日起至103年7月5日止36次及被告陳相量於102年10月8日起至103年6月21日止10次,各該行為間時間密切接近,方法相同,均侵害同一之法益,是被告2人之數次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2人所為之多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船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應屬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2人均為中華民國船舶之船長,經驗豐富,自應於案發前詳加查閱相關法規並依法申請許可,且被告陳相萬前已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自難謂為不知,詎被告2人捨此不為,率爾指示船舶逕行前往大陸地區,破壞我國船舶管理之秩序,並生危害於國家安全,誠值非難,惟念其2人所陳係因船舶故障、避風及救援大陸籍船隻等情而進入大陸地區,且均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一┌──┬──────────────┐│編號│時間│├──┼──────────────┤│1│102年10月22日14時25分許│├──┼──────────────┤│2│102年10月27日20時56分許│├──┼──────────────┤│3│102年11月5日5時59分許│├──┼──────────────┤│4│102年11月8日16時21分許│├──┼──────────────┤│5│102年11月13日11時許│├──┼──────────────┤│6│102年11月18日18時39分許│├──┼──────────────┤│7│102年11月29日16時14分許│├──┼──────────────┤│8│102年12月8日8時8分許│├──┼──────────────┤│9│102年12月14日0時19分許│├──┼──────────────┤│10│102年12月24日17時51分許│├──┼──────────────┤│11│103年1月2日6時32分許│├──┼──────────────┤│12│103年1月5日12時52分許│├──┼──────────────┤│13│103年1月12日10時40分許│├──┼──────────────┤│14│103年1月22日11時55分許│├──┼──────────────┤│15│103年2月3日13時6分許│├──┼──────────────┤│16│103年2月12日11時30分許│├──┼──────────────┤│17│103年2月19日16時14分許│├──┼──────────────┤│18│103年2月26日2時47分許│├──┼──────────────┤│19│103年2月28日20時3分許│├──┼──────────────┤│20│103年3月5日12時10分許│├──┼──────────────┤│21│103年3月14日12時43分許│├──┼──────────────┤│22│103年3月20日8時46分許│├──┼──────────────┤│23│103年3月29日2時1分許│├──┼──────────────┤│24│103年4月4日6時12分許│├──┼──────────────┤│25│103年4月13日5時29分許│├──┼──────────────┤│26│103年4月23日5時29分許│├──┼──────────────┤│27│103年4月30日13時19分許│├──┼──────────────┤│28│103年5月10日7時56分許│├──┼──────────────┤│29│103年5月20日15時1分許│├──┼──────────────┤│30│103年5月28日8時19分許│├──┼──────────────┤│31│103年6月8日15時24分許│├──┼──────────────┤│32│103年6月10日19時18分許│├──┼──────────────┤│33│103年6月14日18時6分許│├──┼──────────────┤│34│103年6月22日8時23分許│├──┼──────────────┤│35│103年7月3日12時41分許│├──┼──────────────┤│36│103年7月5日10時57分許│└──┴──────────────┘附表二┌──┬──────────────┐│編號│時間│├──┼──────────────┤│1│102年10月8日13時24分許│├──┼──────────────┤│2│102年10月19日5時15分許│├──┼──────────────┤│3│102年10月30日0時42分許│├──┼──────────────┤│4│102年11月6日15時18分許│├──┼──────────────┤│5│102年11月14日10時33分許│├──┼──────────────┤│6│102年11月22日22時42分許│├──┼──────────────┤│7│102年12月10日7時9分許│├──┼──────────────┤│8│103年5月5日6時24分許│├──┼──────────────┤│9│103年6月15日9時18分許│├──┼──────────────┤│10│103年6月21日18時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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