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提起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2,253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約3.23㎡×5,400元/㎡+10.14㎡×5,400元/㎡+9.6㎡×5,400元/㎡+12
5.65㎡×1,100元/㎡=26萬2,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甲○○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僅列「甲○○」,無被告之姓名、年籍而不特定,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然非不能補正。本院已調得澎湖縣○○鄉○○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稅籍資料,請原告依法聲請閱卷以特定被告真實姓名,並提出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上開納稅義務人死亡者,請查報上開納稅義務人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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