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云海指定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9號、111年度偵字第420號、111年度偵字第442號、111年度偵字第644號、111年度偵字第1021號、111年度偵字第1213號、111年度偵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云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