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76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康淑惠 被告鴻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被告 黃幸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捌仟肆佰壹拾點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鴻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杰公司)於108年1月11日邀
同被告鄭明麟、黃幸子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被告鴻杰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額,與被告鴻杰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
㈡被告鴻杰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共計700萬元,每筆
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日如附表一所示。兩造約定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7%計算(現為3.67%),被告鴻杰公司應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655%計算(現為3.25%),被告鴻杰公司應於每月1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鴻杰公司未依約還款,僅繳付利息至附表一所示之最後付息日,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尚結欠本金共518萬924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被告鴻杰公司於111年12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
用狀,經原告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並由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美金9萬8289元,目前帳欠餘額為美金8萬8410.6元,各筆借款金額、餘欠餘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所示。
㈣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鴻杰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鄭明麟、黃幸子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約定事項、進口單據收到回單、綜合授信契約、外匯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明細表、進口轉催收處理、額度別外幣授信餘額明細查詢、授信案件批覆書、外幣授信利率牌告表、匯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積欠本金(新臺幣)借款日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利率及其計算期間到期日週年利率計算期間1100萬元85萬4010元111年11月7日112年5月3日3.67%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2年5月7日2400萬元341萬6038元111年11月7日112年5月3日3.67%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2年5月7日320萬元9萬1915元109年8月4日112年4月15日3.25%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4年8月4日4180萬元82萬7283元109年8月4日112年4月15日3.25%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4年8月4日合計700萬元518萬9246元附表二:
編號開狀金額(美金)墊款金額(美金)積欠本金(美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利率及其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15萬0400元4萬9905元4萬4865元6.3%自111年12月14日至112年4月11日11.20%自112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萬8384元4萬8384元4萬3545.6元6.5%自112年1月18日至112年5月16日11.20%自112年5月17日至清償日止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總計9萬8784元9萬8289元8萬84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