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部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執行公務即員警 謝安泰 」補充為「執行公務即支援員警謝安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因交通違規遭攔檢時,明知員警係在依法執行公務,竟不願配合,反而開車衝撞,所為顯非可取;兼衡其年紀尚輕、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之方法、未完全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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