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 黃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告永立工程行兼法定代理 李增昌 人被告 李怡慧
李俊毅 李欣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林韋甫 律師被告 葉儒慶 即育村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