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玫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47元自民國109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002新臺幣17342元自民國109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3新臺幣20618元自民國109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004新臺幣61元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005新臺幣3375元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006新臺幣10125元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007新臺幣14001元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