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11號原告 林佩儀 被告 林樹森
林振發 林月鳳 林月華 林祐全 林學儀 陳若男 陳文祥 陳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443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昱翔法官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