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訴人 吳添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被上訴人 吳吉弘 (兼 吳菊女 之承受訴訟人)
吳勝旭 吳碩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 律師參加訴訟人暨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參加訴訟人 林靜如
林淑惠 林郁翎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受告知訴訟 江正學 人 江哲武
江育仁 江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所明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甚明。
二、茲因被上訴人吳勝旭、吳碩恩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又具狀減縮及擴張訴之聲明(但擴張部分真意似為附帶上訴),並追加備位之訴含追加被告,亟待闡明釐清之;上訴人亦具狀聲請調查新證據,本院爰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嘉裕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