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基隆市○○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示原判決所諭知沒收之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另行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蔣志宗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