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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