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5、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強於民國109年4月4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處分確定(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被告另案於109年2月9日、同年3月2日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84、1725、1726號),分別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此部分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故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行政簽結結案。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物,均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5分別所示之吸食器1個、軟管1支,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2294卷第29頁;毒偵2995卷第13頁),亦堪予認定。
㈡再者,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對於被告另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84、1725、1726號),亦因屬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故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行政簽結結案,亦有相關行政簽結公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分別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分別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此外,檢察官對於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同時
查扣之物(見毒偵1056卷第75頁)既未聲請一併沒收或沒收銷毀,則此部分即非本院得擅斟及之範圍,本院不便越權兼予諭知沒收或沒收銷燬,附帶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1│海洛因│2包│粉末狀2包(驗餘淨重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110年度聲沒│││││79公克、空包裝總重0.45│室109年5月21日調科壹字│字第715號│││││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海洛因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5包│白色結晶5包,含包裝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110年度聲沒│││││合計毛重21.0870公克,│中心109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715號│││││共取樣0.0408克鑑定用罄│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透明結晶7包,含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110年度聲沒││3│甲基安非他命│7包│裝袋合計毛重15.589公克│中心109年3月9日航藥鑑│字第808號│││││,共取樣0.076克鑑定用│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罄,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110年度聲沒││4│吸食器│1個│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字第715號│││││9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卷│││││││第8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110年度聲沒││5│軟管│1支│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字第808號│││││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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