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年上字第2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年上字第208號上訴人 吳碧青 (即 吳新燕 之繼承人)
吳碧鳳 (即吳新燕之繼承人) 吳敏琪 (即吳新燕之繼承人) 吳敏華 (即吳新燕之繼承人) 吳敏正 (即吳新燕之繼承人) 周筠毅 (即 周刄如 之繼承人) 周郭雪琴 (即周刄如之繼承人) 周白麟 (即周刄如之繼承人) 周宗麟 (即周刄如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尤芊云
李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碧青、吳碧鳳、吳敏琪、吳敏華及吳敏正為上訴人吳新燕之承受訴訟人;周筠毅、周郭雪琴、周白麟及周宗麟為上訴人周刄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或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吳新燕、周刄如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4日、108年7月8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吳碧青、吳碧鳳、吳敏琪、吳敏華及吳敏正(下稱吳碧青等5人)為上訴人吳新燕之繼承人;周筠毅、周郭雪琴、周白麟及周宗麟(下稱周筠毅等4人)為上訴人周刄如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吳碧青等5人、周筠毅等4人分別為上訴人吳新燕、周刄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又上訴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同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吳碧青等5人、周筠毅等4人均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其他合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上開規定應裁定命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法官高愈杰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