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萊璉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