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68號債權人 黃正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坤隆 即張坤隆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張坤隆即張坤隆建築師事務所組織型態為何?倘為合夥,請陳報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釋明資料及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