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廷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聖安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