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徐美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