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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