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滕韋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一情,此有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前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提及其所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部分,前已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729號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部分,另案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該裁定書查詢列印1份在卷可憑,自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1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至104年12月105年1月至2月間某日108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47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47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2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48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11月17日110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3號(已易科執畢)⒉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3號(已易科執畢)⒉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