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告樂三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杜東松

原告林崙

喜之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 律師

陳湧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源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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