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告樂三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杜東松
原告林崙
喜之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 律師
陳湧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源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