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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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7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太一

陳世勛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太一、陳世勛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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