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32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一)新台幣中貳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