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103、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重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多數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重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8月29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陳重仁搭乘由 林國聖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時,因停等紅燈越線而為警盤查,並於陳重仁之羽絨衣外套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另於駕駛座下方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夾鏈袋1包(詳如附表二)。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於106年12月14日14時許,在 吳修賢 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15時許,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時,陳重仁在現場,並於其褲子左側口袋之香菸盒內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詳如附表三)。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於107年1月14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附近,在綽號「雄阿」之成年男子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15日2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等物(詳如附表四)。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陳重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D106228)、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1日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622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17張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警員 黃彥文 106年12月15日之職務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679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號: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9日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6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17張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警員黃彥文、 詹超評 於107年1月16日之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號: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6日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7年3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2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25張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
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定有明文。故若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刑事庭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160號、107年度偵字第149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1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5月3日至108年5月2日止,詎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未遵守及履行緩起訴條件,遂經該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撤緩字第286、287、288號撤銷其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則依上述說明,被告本案犯行,自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應逕行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先後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其各次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各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分別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係「得」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係因違規、搜索毒品案件時在場、是毒品人口為之前查獲之警員盤查等情,難以躲過查緝而遭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等物,之後方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本院審酌上情後不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五、本院審酌被告於106年8月29日爲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後,仍不知警惕並戒除毒癮,竟仍再犯本案其餘2次施用毒品犯行,且被告爲警查獲時,每次均經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數包。另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3次施用毒品犯行,原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被告猶未能把握機會,竟於緩起訴期間未遵守及履行緩起訴條件。再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考量其所犯各罪均係施用毒品,各罪間隔之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文規定。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2、7、9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所犯各罪即附表一所示各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耗損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6、編號8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既未驗出毒品反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編號11、12疑似第三級愷他命、一粒眠,係被告另涉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爲,復依卷內事證亦難認與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上開諭知多數沒收、沒收銷燬部分,依刑法第40之2條第
1項規定併執行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宣告之罪刑│沒收│├──┼────────────┼──────────┤│1│陳重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均沒收││││。│├──┼────────────┼──────────┤│2│陳重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沒收銷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陳重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7、9所示之物,均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收銷燬。│││。││└──┴────────────┴──────────┘附表二: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及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87公│││克,驗前淨重0.639公克、驗餘淨重0.629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78公│││克,驗前淨重3.498公克、驗餘淨重3.488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62公│││克,驗前淨重1.382公克、驗餘淨重1.37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5公│││克,驗前淨重0.094公克、驗餘淨重0.084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81公│││克,驗前淨重3.494公克、驗餘淨重3.484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75公│││克,驗前淨重3.412公克、驗餘淨重3.402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5公│││克,驗前淨重0.032公克、驗餘淨重0.022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6公│││克,驗前淨重0.045公克、驗餘淨重0.035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02公│││克,驗前淨重0.788公克、驗餘淨重0.778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52公│││克,驗前淨重1.264公克、驗餘淨重1.254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4公│││克,驗前淨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7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8公│││克,驗前淨重0.072公克、驗餘淨重0.062公克│││)│├──┼────────────────────┤│13│夾鏈袋1包│├──┼────────────────────┤│14│玻璃球吸食器1個│└──┴────────────────────┘附表三: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及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01公│││克,驗前淨重0.734公克、驗餘淨重0.724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02公│││克,驗前淨重0.759公克、驗餘淨重0.749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02公│││克,驗前淨重0.806公克、驗餘淨重0.796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6公│││克,驗前淨重0.315公克,驗餘淨重0.305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3公│││克,驗前淨重0.069公克,驗餘淨重0.059公克│││)│└──┴────────────────────┘附表四: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及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22公│││克,驗前淨重0.688公克、驗餘淨重0.67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68公│││克,驗前淨重3.36公克、驗餘淨重3.35公克)│├──┼────────────────────┤│3│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86公克,│││驗前淨重1.554公克、驗餘淨重1.536公克)未│││檢驗出毒品反應│├──┼────────────────────┤│4│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94公克,│││驗前淨重0.655公克、驗餘淨重0.645公克)未│││檢驗出毒品反應│├──┼────────────────────┤│5│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95公克,│││驗前淨重0.662公克、驗餘淨重0.648公克)未│││檢驗出毒品反應│├──┼────────────────────┤│6│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93公克,│││驗前淨重0.648公克、驗餘淨重0.636公克)未│││檢驗出毒品反應│├──┼────────────────────┤│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8公│││克,驗前淨重0.132公克、驗餘淨重0.119公克│││)│├──┼────────────────────┤│8│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0公克,│││驗前淨重0.036公克、驗餘淨重0.026公克)未│││檢驗出毒品反應│├──┼────────────────────┤│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7公│││克,驗前淨重0.153公克、驗餘淨重0.142公克│││)│├──┼────────────────────┤│10│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2公克,│││驗前淨重0.18公克、驗餘淨重0.166公克)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73公克)│├──┼────────────────────┤│12│疑似第三級毒品一粒眠52顆(毛重共計15.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