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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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桂雁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有其提出之上訴狀可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