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2次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96年7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96年8月17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