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96年7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96年8月17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