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瑞廷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