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黃婉甄
劉壬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係屬單純合併,應併計其價額,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253元,應徵收6,830元;第四項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裁判費6,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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