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纘儒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纘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纘儒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5年6月並接續執行,於民國93年7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而於
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