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俊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位「101年度審易字第2232號」之記載、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位「102年度審易字第239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2年度審訴字第194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位「101年度審易字第2232號」之記載、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位「102年度審易字第2391號」之記載,均顯係「
102年度審訴字第1949號」之誤寫,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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