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8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子○○債務人癸○○○債務人庚○○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辛○○○債務人壬○○債務人己○○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癸○○○、庚○○、甲○○○、戊○○、丙○○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天男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辛○○○、壬○○、己○○、丁○○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 曾朝能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