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許啓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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