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視研索視覺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堯風 訴訟代理人 蔡孟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元璞廣告股│安泰商業│107年9月30日│24,000元│AB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吳桂華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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