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2號
109年度訴字第320號109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2行記載「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