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榮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榮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