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臺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足 (即 江文寶 之繼承人)
江曉君 (即江文寶之繼承人) 江曉龍 (即江文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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