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和 、 吳盧麗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貸款借據之約定書。(須可看出加速條款之約定)
二、請提出欠款明細。(須可看出本金欠款、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經核本件貸款借據之利息及違約金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然依最新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應為2.
677,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息及違約金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收,然查本件特約條款「並無利率之填載」,故請釋明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
四、請釋明本件保證人吳盧麗錦究係為連帶保證人?亦或為一般保證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為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若係為一般保證人,則僅於對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始負清償之責。)
五、請提出債務人吳明和、吳盧麗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