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政崴所有坐○○○區○○段○○○○號、400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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