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52號抗告人 彭彥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35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彭彥勛因竊盜案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彭彥勛所犯附表一編號2、3、5、7至16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4、16至18、20、28至9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附表一編號1、4、6、17至19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9、15、19、21至2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一、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
一、二所示時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0年1月13日,而附表一編號2至1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1月13日以前;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11日,而附表二編號2至9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1年4月11日以前,皆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茲核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謂之數罪併罰及均應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即犯罪時間之重疊性。可否將原裁定附表一、二全定應執行刑,當然應受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方可為之:
㈠原裁定附表一編號7至19,原審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87、
812號。查原審案號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98年5月16日,編號84犯罪時間100年11月底,確定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
㈡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原審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804號。原
審案號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100年5月3日,編號9犯罪時間100年10月15日上午11時40分許,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㈢附表一(一、㈠)之犯罪日期98年5月16日至100年11月底,
確定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附表二(一、㈡)之犯罪日期100年5月3日至100年10月15日止,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顯見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已包括(一、㈠及㈡)之犯罪日期在內,然若以確定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係在(一、㈡)之後,更遑論分割為二之定應執行刑,不論係犯罪時間或裁定確定前,均具重疊密不可分之原則,應符合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相關規定,應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將原審附表一、二,全定應執行刑,而非分二部分定應執行刑。
㈣今之律法一罪一罰,現下竊盜犯量刑比殺人、擄人勒贖、販
毒重者,比比皆是。更為不公平之處,即另宣告同屬拘禁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強制工作,雖現下律法並未對此一罪二罰之公平有所改變或爭議,表示仍有合法性,然公平公正之法治於每人之心中藏著一把尺去衡量,若一般人之家人受此不平等,無力回天,但高官權貴,陳水扁夫婦明明是重罪之身,倆人一個可不用入監服刑,一個可熬些年後即在外趴趴走,再者, 顏清標 之極速假釋案,亦為高官權貴之例,生不逢時,出身低賤就須關的比那些高官權貴久,陳水扁每月俸祿幾千萬,卻仍再貪個幾千億,此之犯罪所得,讓抗告人再出生數十次也賺不了。懇請鈞院重新裁量其刑,就罪刑法定主意給予應得之罪刑,且念及抗告人幾乎全數未上訴二審,以及多數自首、自白,酌量縮減其定應執行刑,懇請鈞院適法酌裁,撤銷原裁定。
三、就抗告意旨㈠至㈢之部分:㈠就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載「原審案號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98年5
月16日,編號84犯罪時間100年11月底,確定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部分,經核其所指「附表編號1」,倘係指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或附表二編號1,其所載犯罪時間、確定判決日期均與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或附表二編號1所載內容不符,至於抗告意旨所載「附表編號84」,倘係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84,其所載犯罪時間、確定判決日期亦均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84所載內容不符。
㈡其次,抗告人抗告意旨所載「原審案號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
100年5月3日,編號9犯罪時間100年10月15日上午11時40分許,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部分,經查,其抗告意旨所載「附表編號1」應係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然其抗告意旨所載「附表編號9」,倘係指原裁定附表一編號9,其所載犯罪時間、確定判決日期均與原裁定附表一編號9所載內容不符;倘係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9,則其所載犯罪時間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9所載內容不符,其所載確定判決日期與原裁定附表二編號9所載內容相符,而本件原裁定附表一、二所載犯罪時間、確定判決日期,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上開與原裁定附表一、二不符之記載,均無可採,自難認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
㈢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附表一中犯罪日期98年5月16日至100年
11月底,確定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之數罪、原裁定附表二中犯罪日期100年5月3日至100年10月15日止,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之數罪,應以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為審核基準,將上揭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云云,然查: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而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被告所受多數科刑判決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裁定參照)。
2.經查,本件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日期為100年1月13日(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該日期為數罪併合處罰之基準時點,而原裁定附表一所列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月13日之前,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原裁定附表二所列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月13日之後,不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自無從與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而另以101年4月11日為基準時點(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刑法第51條所定定應執行刑之要求。
3.抗告意旨上開所指,經核與前開法律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牴觸,倘全數之刑俱以確定判決日期101年4月11日為基準,逕認就其所指之數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即屬違法,故抗告意旨前揭所述請求僅定一個應執行刑,顯屬無據,於法亦有未合。
四、就抗告意旨㈣之部分:㈠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以上各情,觀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則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
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即應尊重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
㈢抗告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就原裁定附表二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既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即原裁定附表一各罪之總刑度9年2月〈5月x11+6月x2+7月x5+8月x1〉;附表二各罪之總刑度46年1月〈4月x2+5月x53+6月x28+7月x10+8月x4+10月x1〉),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均不相違背。是原審有關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尚屬妥適,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㈣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
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該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且抗告人所指殺人、擄人勒贖、販毒罪等案例,與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其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法秩序理念規範,亦不相同,自不得任意比附援引。因此,抗告意旨辯以一罪一罰之結果,竊盜罪相較於殺人、擄人勒贖、販毒罪,量刑過重云云,顯係誤會,委無可採。
㈤抗告意旨雖指稱抗告人所犯各罪幾乎全數未上訴二審,且多
數自首、自白,請酌量縮減其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抗告人自首、自白之犯罪後態度,乃屬抗告人所犯各該案件於審判中調查、判斷及量刑時所應斟酌之事項,與原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無關,亦非原裁定所得以審酌之事項,自難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又抗告人所犯各罪是否幾乎全數未上訴二審乙節,亦非各該刑事判決確定後,於定應執行刑之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亦非可採。
㈥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工作係針對受刑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保安處分,該強制工作宣告並非刑罰,且強制工作處分亦不得作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判斷基礎,是抗告意旨指摘宣告強制工作違反公平原則云云,並無足取。此外,抗告人另舉陳前總統、顏清標之案件,與本案無涉,非原審所應調查審酌之事項,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亦非可採,附此敘明。綜上,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曾淑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附表一:
┌────────┬────────┬────────┬────────┐│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2(原聲請書附表│3(原聲請書附表│││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9月4日中午│99年7月29日上午│99年3月16日下午│││12時至下午2時間││4時21分許│├──┬─────┼────────┼────────┼────────┤│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30│99年度偵緝字第22│99年度偵緝字第15││查││8號│2號│65、156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21│99年度易字第1169│101年度易緝字第││實││號│號│6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9日│99年11月30日│101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同上│同上││││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同上│同上││││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3日│100年3月17日│101年5月14日││││【以此確定日期為│(見本院卷第41頁│(見本院卷第41頁││││基準,在此日期前│反面)│)││││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39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原聲請書附表│5(原聲請書附表│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編號11)│編號1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7月│├────────┼────────┼────────┼────────┤│犯罪日期│99年4月5日下午│99年12月22日下午│99年8月20日上午│││2時許│1時20分許│10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100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字第12││查││65、1566號│619、620、621│31、1852、1996、│││││、622號│348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6號│189號│58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3月20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4月16日│101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41頁│(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原聲請書附表│8(原聲請書附表│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編號16)│編號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6日下午│99年1、2月間某│99年2月7日下午│││2時許│日上午某時│2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17號)│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原聲請書附表│11(原聲請書附表│1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編號16)│編號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8月中旬某日│99年8月18日下午│99年8、9月間某日│││中午12時許│1時11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年8月│、3793、3795、37│、3793、3795、37││││95、3796、3812、│96、3812、3813、│96、3812、3813、││││3813、3815、482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號、101年度偵緝│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字第100號、追加│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起訴(101年度偵│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字6647號)及移送│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併辦(101年度偵│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字第9517號)│17號)│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3(原聲請書附表│14(原聲請書附表│1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編號16)│編號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8日上午│99年12月17日上午│99年12月22日中午│││11時20分許│11時許│12時15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17號)│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6(原聲請書附表│17(原聲請書附表│1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編號16)│編號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3日中午│99年8月21日下午│100年1月13日上│││12時40分許│1時許│午10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10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17號)│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3日下午│││││2時27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2407、2408、2409││││││、2410、3091、30││││││92、3176、3602、││││││3709、3791、3792││││││、3793、3795、37││││││96、3812、3813、││││││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一編號2至19與附表二編號28至31、80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二:
┌────────┬────────┬────────┬────────┐│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2(原聲請書附表│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編號5)│編號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就附表二編│││││號1至8部分,誤│││││載為有期徒刑6月│││││9次)│││├────────┼────────┼────────┼────────┤│犯罪日期│100年5月3日上│100年6月29日下│100年6月30日下│││午11時43分許│午4時55分│午4時43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968、31815、32│968、31815、32│968、31815、32││││521、32716號│521、32716號│521、327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2804號(原聲請書│2804號│2804號││││就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誤載為100││││││年度審易字第3804││││││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以此確定日期為│(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基準,在此日期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45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原聲請書附表│5(原聲請書附表│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編號5)│編號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7日下│100年9月1日下│100年10月4日中│││午1時15分許│午4時許│午12時5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968、31815、32│968、31815、32│968、31815、32││││521、32716號│521、32716號│521、327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2804號│2804號│28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原聲請書附表│8(原聲請書附表│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編號5)│編號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原│││││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1日上│100年10月15日上│100年5月25日下│││午10時10分許│午11時40分許│午4時15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1840號、100年度││││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偵字第27688、30││││968、31815、32│968、31815、32│968、31815、32││││521、32716號│521、32716號│521、327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2804號│2804號│28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101年4月11日││││(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0(原聲請書附表│11(原聲請書附表│1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編號7)│編號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1日上│100年8月26日下│100年7月2日下│││午10時38分許│午2時20分許│午1時55分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2883、2884號及移│2883、2884號及移│1938號、101年度││││送併辦(臺灣桃園│送併辦(臺灣桃園│偵字第3322號、第││││地方法院檢察署10│地方法院檢察署10│3618號、第5130號││││1年度偵字第4820│1年度偵字第4820│,及移送併辦(臺││││號)│號)│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2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2│101年度易字第42│101年度審簡字第││實││7號│7號│30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25日││││(見本院卷第46頁│(見本院卷第46頁│(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反面)│)│├──┴─────┼────────┴────────┴────────┤│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3(原聲請書附表│14(原聲請書附表│1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編號8)│編號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7日下午│100年9月25日上│100年9月11日上│││1時45分許│午11時40分許│午10時30分許│├──┬─────┼────────┼────────┼────────┤│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字第69││查││1938號、101年度│1938號、101年度│98號││││偵字第3322、3618│偵字第3322、3618│││││、5130號,及移送│、513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20號│年度偵字第482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3││實││304號│304號│7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2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25日│101年6月19日││││(見本院卷第47頁│(見本院卷第47頁│(見本院卷第52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6(原聲請書附表│17(原聲請書附表│1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編號12)│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4日中│100年8月2日下午1│100年9月7日中午│││午12時40分許│時30分許│12時55分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10號│619、620、621│619、620、621│││││、622號│、62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93號│189號│18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1日│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見本院卷第47頁│(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反面)│反面)│├──┴─────┼────────┴────────┴────────┤│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9(原聲請書附表│20(原聲請書附表│2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編號15)│編號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7日上│100年5月3日上│100年5月間│││午11時40分許│午11時許││├──┬─────┼────────┼────────┼────────┤│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字第12│101年度偵字第12││查││619、620、621│31、1852、1996、│31、1852、1996、││││、622號│3484號│348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189號│581號│58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0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45頁│(見本院卷第50頁│(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22(原聲請書附表│23(原聲請書附表│24(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編號15)│編號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下│100年9月22日下│100年10月24日中│││午2時40分許│午1時26分許│午12時53分許│├──┬─────┼────────┼────────┼────────┤│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101年度偵字第12│101年度偵字第12││查││31、1852、1996、│31、1852、1996、│31、1852、1996、││││3484號│3484號│348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1號│581號│58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50頁│(見本院卷第50頁│(見本院卷第50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25(原聲請書附表│26(原聲請書附表│2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編號15)│編號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100年11月間│100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7分許│├──┬─────┼────────┼────────┼────────┤│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101年度偵字第12│101年度偵字第12││查││31、1852、1996、│31、1852、1996、│31、1852、1996、││││3484號│3484號│348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1號│581號│58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50頁│(見本院卷第50頁│(見本院卷第50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28(原聲請書附表│29(原聲請書附表│30(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1日中│100年2月間某日│100年2月間某日│││午12時至下午1時│││││間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31(原聲請書附表│32(原聲請書附表│3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2、3月間│100年4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34(原聲請書附表│35(原聲請書附表│3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5日中│100年6月21日下│100年6月26日下│││午12時許│午1時20分許│午2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37(原聲請書附表│38(原聲請書附表│3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間某日│100年7月16日下│100年7月21日下││││午2許時│午1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0(原聲請書附表│41(原聲請書附表│4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1日下│100年8月5日下│100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午2時許│午3時3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3(原聲請書附表│44(原聲請書附表│4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下│100年8月中旬某│100年8月30日下│││午2時19分許│日│午1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6(原聲請書附表│47(原聲請書附表│4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間某日│100年8月間某日│100年9月5日上│││││午10時51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9(原聲請書附表│50(原聲請書附表│5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6日下│100年9月15日下│100年9月18日下│││午6時許│午2時許│午4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52(原聲請書附表│53(原聲請書附表│54(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2日上│100年9月間某日│100年9月間某日│││午11時50分許│下午5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55(原聲請書附表│56(原聲請書附表│5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間某日│100年9月間某日│100年9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58(原聲請書附表│59(原聲請書附表│60(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10月間│100年10月10日上│100年10月15日上│││某日下午2時許│午9時許│午11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61(原聲請書附表│62(原聲請書附表│6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7日上│100年10月18日上│100年10月24日晚│││午9時55分許│午11時許│間7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64(原聲請書附表│65(原聲請書附表│6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中旬某│100年10月間某日│100年10月間某日│││日中午12時許│下午││├──┬─────┼────────┼────────┼────────┤│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67(原聲請書附表│68(原聲請書附表│6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間某日│100年10月間某日│100年10月下旬某│││││日下午4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0(原聲請書附表│71(原聲請書附表│72(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底某日│100年11月13日中│100年11月15日中││││午12時30分許│午12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3(原聲請書附表│74(原聲請書附表│7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5日上│100年11月26日下│100年11月間某日│││午11時56分許│午2時25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6(原聲請書附表│77(原聲請書附表│7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某日│100年11月間某日│100年11月中旬某│││││日中午12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9(原聲請書附表│80(原聲請書附表│8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底某日│100年1月19日下│100年5月29日中│││下午2時30分許│午1時37分許│午12時45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2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82(原聲請書附表│83(原聲請書附表│84(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9日晚│100年7月9日下午2│100年7月30日下│││間7時50分許│時許│午1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85(原聲請書附表│86(原聲請書附表│8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下│100年8月20日上│100年8月22日下│││午1時39分許│午11時許│午2時5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88(原聲請書附表│89(原聲請書附表│90(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4日上│100年11月16日上│100年11月18日下│││午10時45分許│午11時52分許│午1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91(原聲請書附表│92(原聲請書附表│9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8日下│100年11月20日上│100年11月25日上│││午1時18分許│午10時35分許│午11時2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94(原聲請書附表│95(原聲請書附表│9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間某日│100年5月16日上│100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0分許│午11時20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97(原聲請書附表│98(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6日上│100年10月21日上││││午11時25分許│午10時19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0│101年度偵字第40│││查││5、641、1503、│5、641、1503、│││││2407、2408、2409│2407、2408、2409│││││、2410、3091、30│、2410、3091、30│││││92、3176、3602、│92、3176、3602、│││││3709、3791、3792│3709、3791、3792│││││、3793、3795、37│、3793、3795、37│││││96、3812、3813、│96、3812、3813、│││││3815、4820號、10│3815、482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年度偵緝字第10│││││0號、追加起訴10│0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6647號│1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9517號│度偵字第95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實││587、812號│587、81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見本院卷第48頁│(見本院卷第48頁│││││)│)││├──┴─────┼────────┴────────┴────────┤│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27、32至79、81至9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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