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瑄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631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玉齡書記官游峻弦通譯陳菊霞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所定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仟元,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完成法治教育課程拾次,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為址設彰化縣○○鎮○○街○○○號「愛琴海美容中心」之負責人, 邱婷婷 (所涉圖利容留猥褻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則自105年6月間某日起受僱於甲○○,在該美容中心協助顧店及接待客人。詎甲○○、邱婷婷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自上開時間起,在上址媒介、容留女子 吳紫婕 為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由女子為男客撫摸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收費方式為每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吳紫婕與店家朋分,共已媒介完成「半套」性交易多次,而據以營利。嗣經警於同年9月13日22時27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之搜索票,搜索「愛琴海美容中心」,當場查獲吳紫婕在107號包廂內,正撫摸男客 共秋勇 之生殖器,從事「半套」性交易。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游峻弦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