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運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法務部(即被告)間訴請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7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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