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異議人 雷衍豪

劉正皓

丁唯瀚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2月2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00083132號處分書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異議人劉正皓、 丁唯翰 部分均撤銷。

劉正皓、丁唯翰均不罰。

異議人雷衍豪之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雷衍豪、劉正皓、丁唯翰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巷0號民宅內,由 顏志鴻 經營之賭博場所,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財物,經警到場實施搜索而當場查獲。故認聲明異議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分別沒入雷衍豪所有之賭資53,000元、劉正皓所有之賭資65,000元、丁唯翰所有之賭資78,1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均以:異議人等雖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房屋,但該址並非賭博場所,異議人等亦無出資參與牌藝活動,並無妨害社會安寧、公共秩序之情事。警方未經異議人同意,逕認異議人貼身攜帶之現金為賭資而予查扣,於法有違。故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再者,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雖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明定,但該條規定既無處罰預備犯之明文,得以本條規定裁處者,即應以已經著手於賭博行為者為限,故縱使攜帶金錢前往賭博場所,但無法證明其已有著手於賭博行為者,仍無從以此論處。

四、經查:

(一)原處分機關於上開時間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查獲顏志鴻在該址經營賭博場所,以天九牌作為賭具,供現場賭客參與賭博,並有收取抽頭金等情,為顏志鴻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陳以恩蕭紹韋劉家良黃健雄葉家豪許庭瑋張呈暐吳鎮宏江明皇哈遠翔冉瑞頤劉家皓沈瑋倫冉瑞軒翁晨竣 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錄影光碟等可資佐證,堪認警方到場搜索時,上址確有開設賭博場所並有賭博情事。

(二)然依陳以恩、張呈暐、冉瑞頤、翁晨竣等人之證述,可知上開天九牌賭場應係設置於上址3樓,至於2樓則係一供人飲酒、聊天之客廳,以此情形,能否將身處該址2、3樓之全部人等一律認為參與賭博之賭客,即非無疑。而依劉正皓、丁唯翰於警詢時之供述,其等經警問及於搜索當下是否在場時,均陳稱其等係在上址2樓喝酒、與人聊天;觀諸上開各該證人之證述內容,亦可見其等均僅有針對該賭場之主持人、荷官、引介、把風人員各係何人為陳述及指認,及就自身如何到場、有無參與賭博、是否遭查扣物品為供述,卻無任何一人指稱劉正皓、丁唯翰有於當日參與賭局。而原處分機關檢送之現場蒐證光碟,亦僅及於警方進入上址房屋搜索前,房屋外部之情形,及進入屋內控制場面後,清點、扣押屋內物品之過程,而未見劉正皓、丁唯翰有在賭桌處遭查獲,明顯可見正在參與賭博之情形。從而,依卷存證據,實不足以證明劉正皓、丁唯翰於進入上址房屋後、為警查獲前,已有著手於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縱使其等確係基於賭博之目的,而攜帶現金到場,亦無從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之。是原處分機關依該條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各9,000元,及就其等攜帶之現金65,000元、78,100元為沒入之處分,即有未洽,均應予撤銷。

(三)惟就雷衍豪聲明異議部分,雷衍豪已於警詢時自承其為警查獲時係坐在牌桌上等語,並有前述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客觀證據可資佐證,足認此等合乎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雖於同次警詢中另辯稱:我只是坐在牌桌那裡,沒有幹嘛,我一上賭桌警察就衝進來了云云,但其既已在賭桌就座,且依同次警詢之其餘供述,其對於賭局之進行方式及賠率亦已明確知悉,應足認其已經從事與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聯性的舉動,其已著手於賭博行為之事實即可認定。而雷衍豪既攜帶上開現金至賭博場所,且實際著手於賭博行為,該等金錢為其從事賭博行為所用之賭資,亦可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雷衍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9,000元之罰鍰,及依同法第22條規定沒入上開賭資,均難認有何違誤。

五、綜上所述,本案劉正皓、丁唯翰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對其等裁處罰鍰及沒入賭資之處分均應予撤銷,並為其等不罰之諭知;雷衍豪之聲明異議則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六、依社會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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