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陳良基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端勵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檠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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